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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信息

 

        1、按照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月18日印发的《关于改革调整安阳市城区公共供水价格的通知》(安发改价格[2017]22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即1月份用水量),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调整阶梯水量和水价,对非“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进行调整。

        2、按照安阳市发改委、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住建局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安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发改价格[2016]606号)文件要求,对我市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3、按照安阳市财政局文件2017年3月27日印发的“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安财办〔2017〕22号)文件要求,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专项基金。

        4、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2017年12月27日印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注:每户每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内(含180立方米)按水价4.05元/立方米计收;181—300立方米以内(含300立方米)按水价5.30元/立方米计收;301立方米以上部分按9.55元/立方米计收(以上水价含污水处理费和不征税自来水)。 其中,居民1为普通居民用户;居民2为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院等用户)2017年12月1日起(即12月份用水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