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4/6/24 |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保证二次供水可靠性,保障公众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经储存并加压后,再次供给高层建筑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高层建筑用户计量水表前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本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的监督工作,其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规划、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设施运行的执法监察等日常工作。

  市发改、卫生、质量和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对水压需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申报、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要求,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运行安全;

  (二) 所用建设材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三) 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第七条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住建、卫生、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参加共同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证》和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前必须清洗消毒,水质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负责管理、运行,也可以与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供水企业或物业企业等签订合同委托管理。

  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和本办法要求,90%以上的业主共同要求委托供水企业管理运行并提供相应管理运行条件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受委托,双方可签订委托管理运行协议。管理、运行的费用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帐;  

  (二)委托专业单位对水箱(池、塔)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 

  (三)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按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四)实行分户计量,抄表到户; 

  (五)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发现水质出现异常情况或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报告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维护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和公示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必须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供水。 

  第十二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维修专业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并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后,方可从事相应业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保洁维修专业人员,必须经预防性健康体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方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洁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分别向建设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水质、水压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抽查、检查等卫生监督监测力度,确保二次供水的质量。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有关水质、水压标准,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营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保洁维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社会、用户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住建、卫生、质监、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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