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二次供水 | 发布时间:2014/6/24 |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建设质量和供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第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项目总投资应当包括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鼓励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建设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实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工程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所核定的总建筑面积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缴纳供水设施工程建设费用,费用标准按当年执行的省、市定额标准以实计算。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费用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施工范围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点位置起至小区内用户结算水表后闸门止。具体包括:

  1、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点位置至用户结算水表(含水表)前的庭院管网铺设、二次供水加压机房内相应设施建设安装(含沟槽开挖、回填、顶管施工、庭院管网上地上式消火栓);

  2、建筑内管道井(或水表间)水表(含水表)之前供水管道设施的建设及安装;

  3、室内消防系统、绿化、办公、经营等其他非居民用水,管道敷设至表井水表(含水表)。

  第六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水设施设计审批图纸提供二次供水加压设施用房、通道等相关设施,并将电源引至二次供水加压设施建设的指定位置。

  第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经验收合格方可供水。

  第九条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不得存在与供水相关的债权债务,由业主大会同意,可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无业主委员会的可由产权所有人(原建设单位)负责移交。

  第十条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1、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会同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供水设施进行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办理移交手续;

  2、不符合要求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协商供水设施改造事宜,编制改造方案提交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改造;

  3、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相关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移交供水设施建设档案。建设档案应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移交方应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支付运行管理费用(费用标准暂定为每月0.15元/平方米,运行电费据实由业主共同承担)。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费用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须对小区用户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负责用户计量表及表前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维护,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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