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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七部门联合出台新规惩治盗水行为
作者:王玉玺 部门:水务监察大队 | 发布时间:2012/6/7 | 浏览次数:

  城镇公共供水是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合法用水、爱护供水设施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违法盗用城镇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渐有抬头之势,为了打击这些违法行为,保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保证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城镇公共供水安全,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住建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察局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联合制定了《关于打击盗用城镇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新《规定》更加细化地界定了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盗窃及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行为等范畴,对盗用水量、盗水时间、盗水金额的认定,以及对盗水、破坏设施行为的处理办法。《规定》明确指出部分违法行为除了要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要追究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新《规定》的出台将更加有力地震慑了那些盗用城镇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供水供水设施的行为。新《规定》更加明确了合法用水、爱护供水设施是全民的责任和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对盗水行为、破坏供水设施行为进行举报,倡导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监督的正气氛围。

  新《规定》一出台,水务监察大队大队长黄立民就立即组织各中队队员认真学习研究,积极贯彻落实。通过模拟演练、案例分析、心得交流等方式,全队队员的责任意识显著增强,处置方式更为规范,处理问题能力大幅提升。队员们纷纷表示通过学习新《规定》,就好比是久旱后下了一场及时雨,极大地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和法律观念,优化了自己的工作行为和工作方式。同时也更加坚定地认识到在打击偷盗水、破坏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的道路上有了法律的支持,有了坚强的后盾,犹如配上了一把“尚方宝剑”,进一步坚信我们供水事业必将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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