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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明确用水分类计价
来源:中国日报 | 发布时间:2015/9/28 | 浏览次数:

   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审议了《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草案二审稿对条例涉及相关方的权责作了进一步明晰,并在具体规定中通过明确农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引导用水户最大限度地节约用水。

  草案提出,农村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使用水量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

  草案规定,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如果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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