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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开征 不增加正常用水负担 率先河北试点
点绿网 | 发布时间:2016/7/19 | 浏览次数:

   目前,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税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这七个税目覆盖了大部分已知的矿产资源,但仍有许多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如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森林资源等。

  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因此国家决定逐步推开资源税改革。

  根据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我国自201671日起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试点。就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30日召开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新闻吹风会。

  针对水资源税开征会否增加居民生活用水负担的担忧,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水资源税顺利开征,不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企业用水负担,改革将通过水资源费改税的方式进行,以保证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据悉,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是原应缴纳水资源费的缴费人范围。水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计征,税额标准区分行业和地区实行差别化税率。

  有关负责人还指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税制设计基本上承接了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计征方法和征收标准等,用“三不变”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用“限三高”确保改革成效,特别是对严重超采的地下水,本次改革要明显提高征收标准。

  所谓“三不变”即普通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水平不变、农业生产用水负担水平不变、企业正常用水负担水平不变;“限三高”则指对高耗水行业纳税人、高额取用水纳税人和在高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纳税人三类纳税人从高设定税率,提高负担水平。

  河北是全国水资源最贫乏的省份之一,亩均水资源量和人均水资源量均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左右,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1/3,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

  据报道,河北省水资源税开征后,除特种行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外,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基本由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对于上述纳税人来说只是将原来的缴纳水资源费改为缴纳水资源税,总体上看,不增加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合理用水负担。

  河北省规定,地表水税额标准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税额标准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对特殊行业、超计划用水、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按一定倍数征收水资源税。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

  据河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后,取水行为将由原来的缴费模式转为新的缴税模式,通过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税收管理制度,倒逼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倒逼非地下水资源利用,确保子孙后代用水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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