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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有哪里不一样?
来源:合肥供水集团、E20供水圈层 | 发布时间:2020/8/28 | 浏览次数:

导读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存在很多亮点和值得其他地区借鉴之处,让小编带您一探究竟。

  合肥市二次供水设施接管起步较早,市政府于2007年印发了《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加强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让合肥市成为首批由供水企业接收二次供水管理的城市之一。但随着合肥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二次供水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有些条款规定已逐渐不能适应供用水关系的发展需要,并且在早期建管分离的模式下,大部分未接管的二次供水泵房建设未按供水企业统一标准建设,造成泵房设施运行不稳定,影响二次供水用水安全。

  为满足合肥市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品质提升的需要,同时为切实解决居民住宅二次供水问题,特别是目前合肥市存量二次供水泵房存在的问题,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时隔13年之后,新版《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对二次供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推动合肥市二次供水设施在建设、改造、运维方面的进一步提升。至今,合肥供水集团已接管二次供水泵房1300多个,仅剩余200多个“老大难”小区的泵房尚未接管。

  《管理办法》的亮点有哪些?

01

  鼓励由供水企业统建统管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这条规定是依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和《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中要求解决好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对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推进实施合肥市二次供水统建统管,实现“建管合一”,二次供水建设单位必须是规范化、专业化的实体经营单位,既要有专业化的设计安装队伍,又要有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维护团队。促成供水企业统建统管,城市供水才能真正实现有序有效管理。

  02

  明确二供改造的责任主体

  《管理办法》明确表明,将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为了明确合肥市二次供水泵房建设方、监管方、接收方等各方责任,鼓励推进合肥市二次供水统建统管模式,明确合肥市存量二次供水泵房改造责任主体、资金来源、移交管理中各方责任,有效解决城市发展和二次供水管理中的难题,填补原《办法》相关内容的空白,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统一,解决当下较为突出的问题,对于供水工作更加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据悉,此次合肥市二次供水改造工作还被纳入各区政府的责任范围,具体的改造计划以及资金细则已在制定当中。

  03

  推动存量二次供水泵房改造

  《管理办法》规定:老旧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标准进行整改后接收。进一步明确了存量二次供水泵房改造的实施原则、责任主体、资金来源、移交管理和各方责任,推动了二次供水改造的实施,解决“最后一公里”供水难题。

  04

  二次供水水价单独制定

  在二次供水水价方面,沿袭了原《办法》的思路,在基本水价之外,单独设立了二次供水水价,并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定价,并明确了二次供水水价所包含的用途,即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更有利于理顺价格体系。目前,合肥市二次供水水价为1.05元/立方米,仅向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营维护的二次供水用户收取。

  05

  提升二供设施水质检测和清洗管理

  《管理办法》将水箱的清洗消毒频率以及二次供水水质检测频率均规定为“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同时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的水质检测和清洗消毒义务以及具体的工作要求,保障了二次供水的用户水质安全。相较于目前各地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是频率最高的,也充分体现了合肥市政府对于水质安全方面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06

  强化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管理

  对于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问题,原《办法》并未规定具体措施和范围,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参照上位法《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进一步具体规定了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保护。同时,修订后的《办法》提出在供水企业做好管理维护的同时,并不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安全协助义务,这项规定的出台更加切合合肥市的二次供水工作实际,为实现二次供水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双重保障。

  2020(第五届)供水高峰论坛将于9月3-5日于合肥举办,届时我们将就行业热点话题展开深入探讨,其中包括二次供水工作的痛点、解决路径以及发展趋势,还将组织参观合肥市二次供水标准化泵房示范点,欢迎各位业界同行前来共同交流!

  附件: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经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鼓励使用新型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试压、冲洗、消毒并依法组织验收。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水企业参加。

  第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移交给供水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老旧居民住宅区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统筹安排,按照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

  第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老旧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按照标准进行改造后接收。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支持老旧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其二次供水水价实行统一定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水价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实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设施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供水企业或者实际管理维护单位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漏电、防破坏等工作。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当公布。

  管理维护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全过程监督。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具备清洗消毒的相应条件,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通知用户,并提醒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因水质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乡建设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停水后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抽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管口应当加设防护网,排污口应当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  在二次供水的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或者化粪池,堆放垃圾等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及其用水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建设施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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