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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出新规,从公共供水设施盗用水最高罚款10万元!
北京晚报 | 发布时间:2022/4/12 | 浏览次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水的义务,造成水量损失或浪费的,可能不仅需要补缴水费,还会面临数倍的罚款并记入信用记录。制止和举报严重浪费用水行为或许有机会获得奖励。

从即日起到4月17日,由北京市水务局起草的《北京市节水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举报浪费用水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本市对在节水和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可获得奖励的情形包括:制水损耗和管网漏损率明显低于国家及本市标准的;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在节水型区、节水型乡镇(街道)、节水型村庄(社区)、水效领跑者等节水载体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其他需要给予奖励的情形。

如果造成用水浪费,会不会被罚款,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造成用水浪费的不同情形都明确了罚则。例如,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消火栓、绿化用水管线、检修阀井等设施取用水或者盗用水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下罚款。破坏水务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水量损失或者浪费的,按照损失或者浪费的水量以及相同性质用水的综合水价补缴费(税),按照补缴费(税)3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但损失或浪费水量难以认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节水信用管理也写入了征求意见稿,即“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节水信用管理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失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联合惩戒。”企业违法违规用水可能被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严重浪费用水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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