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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近20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E20水价改革研究中心 | 发布时间:2022/5/26 | 浏览次数:

 


导读

  前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是对2003 年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一次全面的升级修订,此举也可理解为对去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的深入响应。那么我们如何系统理解其本质,该征求意见稿又有哪些新内容呢,我们一起往下看。

  (注:本文所说的“供水经营者”指的是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

  2025年,水资源价格改革目标和重点要求明确,强调系统全链条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行动方案》提出“十四五”时期水资源价格改革的总体安排,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系统推进,从原水、生产用水、生活用水、污水处理全链条考虑,统筹推进水利工程水价、农业水价、城镇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一揽子改革,助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主要改革任务包括:一是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二是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动各项节水激励机制健全和落实,2025年基本实现改革目标。其中第十条明确:创新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推进供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

  2025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任务重,压力大

  水利部之前发布的《“十四五”时期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国家将建设一批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序实施省市县水网建设,建成一批重大引调水和重点水源工程,新增供水能力290亿立方米。其中150项重⼤⽔利⼯程项⽬匡算总投资额达1.29万亿,由此可见国家建设重大水利工程的决心,但巨大的投资压力也是一目了然,所以创新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当前水利工程价格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变化需要,亟待完善

  基于诸多历史原因和自然特性,水利工程数量众多且分散,年代也普遍比较久远,但多数仍承担着公益性任务,虽养护成本不断增加,但动态调整机制、激励机制还没建立起来,价格多年未调,多数处于倒挂状态,再加上收费主体零散混乱,水费收缴困难,政府补贴不能及时到位等因素,导致当前很多水利工程不能良性运行,更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新的投资建设,所以迫切需要抓紧修订《水利工程价格管理办法》,以充分发挥其对节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也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相关阅读: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现状难点与未来建议)

  水利工程价格改革跟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直接驱动力不同, 节奏不同

  2020年,伴随着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大环境要求,结合对市政三供行业的清理价费行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和《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办法(修订意见稿)》于当年4月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后的正式版《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办法》也已于2021年10月正式发布实施,之后各省陆续发布了本省的对应实施细则,以进一步指导各市县的水价改革工作,这也符合城镇供水属地性强的特点。本《水利工程价格管理办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适用对象是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更多的是基于国家水资源安全和整体配置的考虑,与国家的水利投资计划节奏协同,一般建设周期长,服务范围广,投资额巨大,使用年限长,且涉及上下游之间、省与省之间的诸多协调问题,所以既相对独立,又相对复杂。

  本次《水利工程价格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既借鉴城镇供水价格经验,又充分体现自身特性

  从这次《修订意见稿》中能看到,不少地方借鉴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的经验,比如“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并重的价格监管机制、动态调整机制,以及成本构成、准许收益计算等方面。不过更多的还是结合自身特点的完善,修订后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方法,明确了定价原则、区分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分类定价、以及定调价程序;规定了准许收入、准许收益的确定方法以及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等重要参数取值,并对新建工程初始定价、跨流域长距离引调水工程定价方式作了相应规定。

  例一:注重市场原则,价格机制与投融资机制相适应。按不同投资主体,分类确定,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工程,实行保本微利水价,其中,工程投资规模大、受水区承受能力有限的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受水区水资源紧缺且承受能力较强的工程,实行合理收益水价。

  例二:按工程类型和进度分类考虑。新建水利工程运行初期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确定,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已投入使用但未竣工决算的水利工程,可通过成本调查校核调整供水价格。工程完成竣工决算并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后,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制定供水价格。

  例三:计价结构分类明确。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原有工程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超过综合水价的 50%。除向水力发电、生态用水、城镇供水企业供水以外,水利工程向终端用水户直接供水的,应当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修订后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主要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程序、定价成本包含的主要内容及核定原则,提出了公益性成本与经营性成本的分摊规则。

例一: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按供水对象分类归集,不能直接归集到供水对象的,按照要求在各类业务之间进行分摊。长距离引调水水利工程成本按照“受益者分摊”的原则,分区段或口门归集分摊。供水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方法分别核定经营性业务成本和公益性业务成本。供水经营者单独核算公益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且相关成本费用核算分摊合理的,按照供水经营者核算值确定公益性和经营性业务成本;未单独核算或者成本费用分摊不合理的,按照库容量或排水量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摊,并核定公益性成本(防洪、排涝等)和经营性成本。

  水利工程价格与城镇供水价格紧密关联,全链条系统推进更佳,部分省份已行动

  回归到发改委的十四五期间水资源价格改革目标,以及强调的全链条改革导向,其实有些省份行动更为迅速,如《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已于2022年1月正式实施,相比而言,这个文件更接近当地实际情况,内容更具体,且其中不乏创新举措,如创新价格管理模式,对大中型水库实行“一库一价”,探索“标杆水价+提水动力费”定价方式。同时也考虑了全链条体系和相关保障措施,如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行动态调整,统筹建立联动机制,落实财税土地价格支持和金融支持政策等等。当然这些跟贵州当地水利工程存量多,急需新建多,资金压力大、地形复杂等有密切关系。笔者也了解到,不止贵州,南方其他一些省份也从去年开始,由水利厅部署,开始了整体的价格调研(包括水利工程和城镇供水),这都将提升水资源价格改革的效率。

  E20研究院水价改革研究中心在近几年的观察调研中,也发现很多地方政府系统理念越来越清晰,以优化水资源整体配置为基本目标,从水利工程、原水、供水等角度出发,做整体的价格规划并与投融资机制相匹配,思路值得业内参考。而那些自身既覆盖长距离跨省调水业务,又有城镇供水、城乡供水业务的投运公司,他们的声音和意见同样值得了解倾听。未来,E20水价改革研究中心也将从系统研究角度,为各地的水资源价格改革提供更多建议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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