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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31号令)》摘录
安阳城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1/1/11 | 浏览次数: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专用的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水源、井群、泵站、水厂、管道、闸门、消防栓、水表、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安全供水。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自行建设的总表以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必须交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和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投资新 建、改建总表以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供水。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者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条城市专用消防栓由供水企业安装、维修、管理,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市建设税中列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消防单位应在火警后3天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 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应缴水费1--2倍的罚款;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4000--20000元的罚款。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 (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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