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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水务集团公司关于不正当用水和损害供水设施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安阳城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1/1/16 | 浏览次数:

 

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31号令)》和安政(1990)56号文件,结合监察大队具体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队员下达处罚通知范围
 
    1、未按规定缴纳水费(遗漏户、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处以应缴水费1—2倍的罚款。
 
    2、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非法所得的1—3倍罚款。
 
    3、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3000元罚款。
   
    4、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4000—20000元罚款。
          
    5、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6、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7、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8、对撞坏消防设施的,处以2000元罚款。
 
    9、对盗用自来水无法查明时间的,按当月用水量乘以六个月予以计算水量。
 
    10、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责令其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具体情况依据施工决算和漏水损失处理。
 
    二、发现和处理后要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停水)以前及时汇 报,其它环节由队员掌握,到达工作规定效果。
 
    三、如果工作无故拖延的,经大队考核没有完成预定工作任务的,按监察大队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阳水务集团公司
水务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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