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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全面实行阶梯水价
摘自:中国供水节水 中国水务网 | 发布时间:2012/9/20 | 浏览次数: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住建厅制定的《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十二五”末全面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意见提出,今后自治区城市供水将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其他用水四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等;特种用水包括高档洗浴业、洗车业等;其他用水包括城市绿化、环卫、消防、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等。自治区阶梯水价制度将分为三档:第一档为基本水量,价格按照定价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2倍,超出的部分,价格按定价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3倍,超出的部分,价格按照定价的2倍执行。拿乌鲁木齐市来说,现在居民生活用水为每立方米2.1元,实行阶梯水价后,若第一档水价保持不变仍为2.1元,那么第二档水价为3.15元,第三档为4.2元。

  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20%及以上,不足40(40)的,加2倍征收;超高定额和计划40%及以上的,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对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等高耗水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可按照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的3倍执行,其他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部分可按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的2倍执行。目前,乌市工业用水价格为2.22元/立方米;商业服务业用水价格为3.18元/立方米;绿化、环卫、消防用水价格为1.04元/立方米;基建用水价格为3.68元/立方米;特殊用水价格为9.44元/立方米。

  鼓励使用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按低于同期城市洪水非居民用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对工业、洗车、市政环卫、城市公共绿化、庭院绿化等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规定使用再生水的比例,对达不到使用再生水比例要求的,应相应核减一定比例新水用水定额。这次自治区积极推进水价改革,是为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调节水需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自治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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